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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项目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首先,境内项目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政府投资项目,第二种是企业投资项目。(暂不考虑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
第二,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即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有三个特点:1.使用预算资金,2.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3.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审批机构: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
第三,企业投资项目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前者是目录管理且规定了核准层级,不在目录里的均为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核准制需要准备的手续: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2.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以及项目基本信息。备案制仅需要项目基本信息。
最后,最新的文件国办发〔2026〕13号文有以下关注点和变化:
- 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变化(审核制):(1)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2)优化省市县审批权限。(3)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4)所有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备注:2019年4月14日 《政府投资条例》要求政府直接投资、注资的项目需要履行)
- 针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的变化:(1)动态修订须核准的项目目录(目前仍是发改委2016年版本),后续仍需关注发改委文件;(2)国家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3)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和旅游设施等文旅项目,以及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4)核准权限可以动态调整上收、暂停。
- 针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变化:推进项目备案信息和备案证明标准化,加强备案信息完整性、产业政策符合性核查。严格限定项目备案信息变更频次,完善长期未开工项目备案撤销机制。
- 文件不涉及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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